制定的必要性:
落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工作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分級管理既是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的要求,也是長期食品安全管理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有益經驗。實施更為科學有效的確定重點食品企業的風險等級監管、細化監管措施。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主要特點:
1.形成以誠信管理為手段的分類監管體制。通過建立分級監管制度,使監管視角和工作重心向一些存在較大風險的生產企業傾斜,從而達到合理分配資源,提高監管資源利用效率。
2.構建以風險防范為基礎的動態管理。建立食品生產行業風險防控基礎制度體系,強化食品生產企業的全過程監管,有效強化提升食品生產企業風險防范和安全保障能力。
3.積極引入社會力量有效推進社會監督。引入社會第三方機構開展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情況評定,充分發揮行業組織或相關社會機構的參與和監督等作用。
主要內容:
共有五章26條和6個附件。
主要明確食品企業產品風險等級、信用等級評定以及監管等級確定和監管頻次。
1.適用范圍: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本市管轄內獲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進行食品安全風險分級、信用分級和分級監管適用本辦法。
2.遵循的原則: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風險管理與信用管理相結合,行政管理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3.各級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區市場監管局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分級、信用分級和分級監管工作。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和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將評定材料和結果納入食品生產企業信用檔案,開展分級監督管理。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工作。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積極配合區市場監管局開展相關工作,保證生產食品安全。
4.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考慮因素
結合企業的風險特定,根據具體產品的生產工藝、儲存條件、食用人群等風險因素進行綜合確定相應的風險等級。從低風險到高風險。若企業有高、低風險不同的產品,就以高風險定。明確規定納入本市規定的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目錄的應當定位高風險,避免今后高風險生產經營企業目錄更改后重新修訂辦法。
5.食品生產企業信用等級如何確定
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綜合食品生產企業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監管抽檢以及行政處罰等信用檔案記錄情況,按年度對食品生產企業開展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等級評定,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分為守信、基本守信、信用缺陷、失信四級。
第三方機構應具備條件:
(1)從事食品相關行業的組織;(2)有相應的組織機構章程;(3)有參與評定的專家人員;(4)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評定機構不得向食品生產企業收取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相關費用。
6.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的標準
守信:市食藥局、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基本符合次數不多于1次,且無不符合的。
國家食藥監總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生產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均為合格的。未受到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的。未向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事實的。上一評定年度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為守信或基本守信的。
7.食品安全信用等級的評定程序
評定年度:上年10月1日起至本年9月30日。
11月30日前,評定機構將擬評定的信用等級報告交區市場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應將初評情況告知轄區食品生產企業,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被評企業可在收到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評定機構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評定機構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涉及監管信息的,評定機構應向區市場監管局確認。
12月31日前,評定機構應將經過公示,復核后的評定結果匯總后報區市場監管局。
8.食品安全信用等級的調整
為保證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同實際情況相符合,本辦法規定了在評定年度內企業信用等級的動態調整條件和相關程序,規定食品生產企業被處罰款五十萬及以上行政處罰的,區市場監管局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通知第三方機構,第三方機構按照辦法的條件和程序的食品生產企業的等級進行下調。
9.食品生產企業監管等級確定
本辦法采用企業風險加企業信用情況相結合的方式,確定食品生產企業監管等級,將企業監管等級劃分為A、B、C、D四級,并明確具體日常監管頻次。
10.不同監管等級的監管
對A、B、C級在國家總局《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中監管頻次基礎上,結合本市原有規定每年監督檢查頻次從1到6次不等,同時明確全檢檢查每年至少1到4次。
對D級企業采取特殊監管措施,按照不同情形進行區分監管。對被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恢復生產后2個月內,監管部門應每月開展監督檢查,之后按照C級要求進行監管。
評定年度內不進行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的,按照最近一次評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級確定監管等級,未評定過食品安全信用等級的,監管等級按照B級確定。
本辦法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