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 為規范上海市食品添加劑和配料行業協會團體標準的制定過程,確保標準的質量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協會實際情況,制定本程序文件。
2. 本程序文件適用于本協會團體標準從提案到復審全過程的管理和操作。
二、提案
1. 提案來源:協會會員單位、行業內相關企業、科研機構、消費者組織以及其他關注食品添加劑和配料行業發展的組織或個人均可提出團體標準提案。
2. 提案內容:提案需填寫《上海市食品添加劑和配料行業協會團體標準立項建議書》,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 標準名稱:準確、清晰反映標準的主題和范圍。
- 制定目的和意義:闡述制定該標準對行業發展、市場規范、技術進步等方面的作用和價值,分析當前行業在相關領域存在的問題以及標準制定后預期解決的問題。
- 適用范圍:明確標準適用的產品、服務、技術領域或生產經營環節等。
- 主要技術內容框架:概述標準中擬包含的關鍵技術指標、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主要技術內容的初步設想。
- 國內外相關標準情況:調研并說明國內外與該提案相關的現行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等)的情況,分析本提案標準與現有標準的關系(如補充、修訂、替代等)。
- 建議起草單位:提出有能力且愿意承擔標準起草工作的單位。
3. 提案受理:協會秘書處負責受理團體標準提案,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形式審查,檢查提案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規范等。對不符合要求的提案,通知提案人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或修改完善。
三、立項
1. 立項評估:秘書處組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相關領域專家對立項提案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
- 必要性評估:從行業發展需求、市場需求、政策法規要求等角度,判斷制定該標準是否必要,是否有助于解決行業當前面臨的實際問題,是否符合行業發展戰略方向。
- 可行性評估:對標準制定所需的技術條件、資源條件(人力、物力、財力等)、時間進度等進行分析,判斷在現有條件下能否順利完成標準的制定工作。
- 協調性評估:審查提案標準與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相關標準是否協調一致,避免出現沖突或矛盾。
- 創新性評估:關注提案標準是否具有創新性,是否在技術指標、方法等方面體現了行業的新技術、新方法、新成果,對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有無積極作用 。
2. 立項公示:通過評估的提案,在協會官方網站、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等渠道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廣泛征求行業內各方意見,接受社會監督。對立項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可在公示期內向協會提出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
3. 立項批準:公示結束后,協會根據評估結果和公示反饋意見,做出立項決定。對立項申請予以批準的,下達《上海市食品添加劑和配料行業協會團體標準立項計劃》,明確標準項目名稱、起草單位、完成時間等關鍵信息;對不予立項的,向提案人說明理由。
四、起草
1. 起草組組建:立項標準由牽頭起草單位負責組建標準起草工作組。起草組應廣泛吸納來自生產、科研、檢驗、使用、監管等不同領域的代表,確保標準能夠充分反映各方利益和需求。成員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實踐經驗和標準化工作能力。起草組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分工、進度安排、質量控制等要求。
2. 調研與資料收集:起草組開展深入的調查研究,全面收集國內外相關標準、技術文獻、科研成果、生產實踐數據等資料,了解行業的技術現狀、發展趨勢以及實際生產經營中的問題和需求,為標準起草提供充分的依據。
3. 標準草案編制:按照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及相關標準編寫要求,起草標準草案。同時編寫標準編制說明,內容包括任務來源、編制過程、主要技術內容確定的依據、與國內外相關標準的對比分析、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情況等。在標準起草過程中,充分考慮標準的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注重與現行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相關標準的協調統一。對標準中涉及的專利問題,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確保標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
五、征求意見和審查
1. 征求意見:標準起草工作組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后,由協會在協會官網、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等渠道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見對象包括協會會員單位、行業企業、科研機構、消費者組織、監管部門等相關方。征求意見時應明確反饋意見的方式、截止日期等要求。同時,可根據需要組織召開座談會、研討會等,直接聽取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
2. 意見處理:起草工作組對反饋意見進行匯總、整理和分析,逐一研究每條意見的合理性,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對于采納的意見,說明采納的理由;對于未采納的意見,與提出意見者進行溝通解釋,并在意見處理匯總表中詳細記錄。根據意見處理情況,形成標準送審稿和意見處理匯總表。
3. 審查準備:標準送審稿完成后,起草工作組向協會提交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意見處理匯總表等相關材料,申請進行審查。協會組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審查專家組,確定審查方式(會議審查或函審) 。會議審查時,提前將標準送審稿及相關材料送達審查專家,以便專家做好審查準備。
4. 審查實施:
- 會議審查:審查專家組召開審查會議,起草工作組介紹標準制定的背景、過程、主要技術內容等情況。審查專家對標準的內容進行逐章逐節的審議,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審查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記錄會議的基本情況、審查意見、專家討論情況等內容。審查結論需經審查專家組成員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贊成票視為審查通過。
- 函審:采用函審方式時,將標準送審稿及相關材料寄送給審查專家,專家在規定時間內填寫審查意見并反饋。起草工作組對函審意見進行匯總處理,形成意見處理匯總表。函審結論同樣需經審查專家組成員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贊成票視為審查通過。審查未通過的標準,由審查專家組給出具體的修改建議和要求,起草工作組根據意見進行修改后重新提交審查 。
六、批準和發布
1. 批準:審查通過的標準,由起草工作組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標準報批稿,連同編制說明、意見處理匯總表等相關材料提交協會。協會相關部門對報批材料進行審核,重點審核材料的完整性、標準內容的準確性和規范性等。審核通過后,報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2. 編號:經批準的團體標準,按照協會規定的標準編號規則進行編號。標準編號應具有唯一性和可識別性,便于標準的管理和使用 。
3. 發布:以協會文件形式發布團體標準,并在協會官方網站、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等渠道向社會公布標準文本和發布公告,確保標準信息的公開透明,便于相關方獲取和使用。發布后的團體標準,協會負責組織印刷標準文本,為會員單位和相關方提供標準服務。
七、復審
1. 復審周期:團體標準實施后,應定期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但當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布或修訂,行業技術發生重大變革等情況時,應及時對團體標準進行復審。
2. 復審組織:由協會組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復審專家組,負責具體的復審工作。
3. 復審內容:
- 與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符合性:檢查標準是否符合現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有無沖突或不一致的地方。
- 與相關標準的協調性:審查標準與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其他相關團體標準是否協調統一,是否需要進行調整以保持一致性。
- 技術內容的先進性和適用性:評估標準的技術內容是否反映了當前行業的先進技術水平,是否滿足實際生產經營和市場需求,是否需要根據行業技術發展和實踐經驗進行修訂完善。
- 實施效果評估:收集標準實施過程中的反饋信息,了解標準在行業內的應用情況,分析標準實施后對行業發展、產品質量提升、市場規范等方面產生的效果,判斷標準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
4. 復審結論:復審專家組根據復審情況,形成復審結論。復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三種:
- 繼續有效:標準內容符合當前法律法規、政策和行業發展要求,技術內容仍然先進適用,實施效果良好,不需要進行修訂的,予以繼續有效。
- 修訂:標準存在部分內容與現行要求不符、技術內容需要更新完善、實施過程中發現問題需要調整等情況的,提出修訂建議,啟動標準修訂程序 。
- 廢止:標準的內容已嚴重滯后于行業發展,或者被新的標準所替代,或者已無實際應用價值的,予以廢止。復審結果在協會官方網站、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等渠道進行公告。

上海市食品添加劑和配料行業協會
2024年1月1日